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一題: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試之「特考特用」原則和規定?該原則所蘊含的理由及目的有那些?

擬答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及相關規定,「特考特用」原則及規定如下:

(一)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所稱及格人員於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指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並依申請舉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限制之。


二、該原則所蘊含的理由及目的如下:

一、轉調限制:因特殊機關人才流動率高,參加特種考試及格者有六年轉調限制,以保障特殊機關有足夠人力。

二、照顧特殊身分:為照顧特殊身分者,特種考試分發機關有身心障礙用人需求機關,原住民族需求用人機關等。

三、分發限制:因特殊機關人才流動率高,特種考試地方政府考試分發機關為地方政府,保障地方政府有足夠人力;高普初等考試則無限制。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二題: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施行辦法,依序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的相關程序為何?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由上述規定可歸納相關程序如下:

一、主管初評: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二、首長覆核: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銓敘審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四、陳述機會: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三題:我國公務人員之俸給有那些種類?其各自的內涵為何?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俸給權」的保障有那些?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三題:我國公務人員之俸給有那些種類?其各自的內涵為何?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俸給權」的保障有那些?

擬答如下:

公務人員之俸給係政府對於公務人員服務一定期間所為之公法上給付,以作為其服務之報酬,並藉以維持其生活,其種類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官等、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
三、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俸給權」的保障分述如下:

一、復職保障:依法停職申請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二、轉任保障: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三、俸給保障: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四題:行政倫理的內涵可分為積極與消極兩部分。其中,公務人員消極「有所不為」的行為面向與內涵包括那些?

擬答如下:

 1.積極「有所為」(應為)的倫理:

(1)工作倫理:以個人專業知識及道德、認真履行職務,為行為後果負責。

(2)決策理論:著重整體長期利益,勿以私害公。

(3)效能倫理:強調團體精神、效率觀念及創新進取。

(4)服務倫理:有高度熱忱與愛心為民服務。

2.消極「有所不為」(不應為)的倫理:

(1)不受賄、貪污。

(2)不假公濟私。

(3)不浪費資源。

(4)不漠視法律。

(5)不聽任腐化。


參考資料:行政倫理理論與實踐,邱華君。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第一題: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最終目的在增進政府效率與效能。試闡述它應該有那些運用的原則?

擬答如下:

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目的在求人與事的適當配合,以增進工作效率與效能,其主要原則如下:

一、人與事配合原則:必須時時刻刻明瞭機關人力素質、所具專長、工作性質及職責配合之狀況,進而追求民主與效率之達成。

二、合理遷調原則 :目的在於適才適所,使人能按志趣能力發揮所長;而陞遷指轉換職務後,獲得較多之薪給與福利,但亦負擔更重要之責任與義務。

三、滿足需要原則 :透過Maslow之需要層次理論,作出最佳運用。例如俸給調整、保障工作、民主參與、褒獎制度、考績晉級、適切陞遷等。

四、激勵士氣原則 :目的在採取有計畫的措施,針對人員的心理、生理等動機,使其潛力發揮。例如Herzberg提出之保健因素與激勵因素。

五、運用行為科學原則:即尊重人格平等,瞭解各別差異,使其尊嚴受重視與肯定;再以行為科學家較重視人性本善的觀點,由正面的激勵與管理運動公務人力。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第二題:公務人員任用方式中的「折衷制」,被認為可以減少內陞與外補兩制之 短,並取兩制之長。試問:其運用的方法通常有那些?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 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由上述規定意旨可知,公務人員任用精神採「折衷制」。運用折衷制有下列三種方式:

一、限定界線法:例如公務人員之中高階人員(簡任、薦任)採內陞,基層人員(委任)採外補。

二、規定比例法:職位出缺時,採用一定比例內陞及外補。

三、升等考試法:例如委任陞薦任,薦任陞簡任,採用考試方式,通過考試取得晉升資格。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第三題:張先生於某大學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獲正額錄取。但張先生仍想要繼續完成學業,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請問:有那些可能事由,讓他得以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還有那些其它相關的規定,是他必須注意的?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第四題:試從「功績原則」、「社會公平與代表性」及「多樣性」三項價值,闡述現代政府中之平等就業機會政策與弱勢優先措施。

擬答如下:

功績原則:係指公務人員的任免升遷,不得基於私人恩寵而取捨,亦不得有種族、膚色、宗教及信仰之歧視,且公務人員的進用,應採用公開競爭的原則。

社會公平與代表性:係指公務人員的遴選,應讓政府的文官制度具有全國性的「社會代表性」,並優先考慮個人無法公平競爭政府職位的情形。亦即政府人事管理,必須對於婦女、少數族群、殘障人士及退伍軍人等團體的公平對待。

多樣性:係指就是增加種族、國籍、性別或階級的代表,換言之,就是從傳統上沒有代表的「認同團體」裡,招募與留住更多人才。員工隊伍愈具多樣性,組織將愈有效率。多樣性亦能提升士氣及提高生產力。

現代政府中之平等就業機會政策與弱勢優先措施:舉例而言,美國聯邦政府自1963年的「薪資平等法」、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修正案」、1967年「反就業年齡歧視法」、1990年「美國失能人士法」、1993年「家庭與醫療請假法」,均與確保應徵者及在職者公平就業與對待有關。在各項人事政策中,奠基於「民權法案第七章修正案」的「平等就業機會」,以及以更積極的手段促成平等就業機會的「弱勢優先措施」兩項政策,不僅對美國人事政策影響甚深,而且對於其他國家的人事政策價值觀與實務管理,亦產生諸多影響。

2019年5月23日 星期四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一題、行政中立之落實影響民主政治運作甚鉅,請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說明「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三方面的意涵,並具體陳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及其例外規定。


擬答如下:

「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三方面之意涵如下:


依法行政: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之處理,應以法規為依據。執政黨如欲推行黨的政策,亦應透政黨政治常軌,將其政策轉化為法制後,據以執行,不得逕令公務人員予以作為。

執行公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因而,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除須注重公共利益之維護外,更應以公正與公平之態度去履行職責。

政治中立:係指在政治衝突中不作偏袒,而公正、客觀、無私的執行職責的行為。進而言之,政治中立,係為使公務人員免受政黨因素左右,獨立公平執行職務。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及其例外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二題、請依照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的類型及產生之具體結果為何?並說明各類型處分是否得併為處分?各類型處分對政務官與事務官是否有異?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及相關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的類型及產生之具體結果如下:

一、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四、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五、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六、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九、申誡:以書面為之。

各類型處分是否得併為處分?
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各類型處分對政務官與事務官是否有異?
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三題、A君為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平日認真負責,專業能力與工作態度均為同仁肯定,請問長官可否指派他「權理」第六職等的職務?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說明之。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A君為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未具薦任任用資格,不同官等不得權理,長官不得指派他「權理」第六職等職務。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四題、B 君為退職之政務人員,107 學年度計畫應某私立大學之邀,擔任講座教授,貢獻專 業,請問 B 君是否得請領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試依 106 年修訂之政務人員退職撫 卹條例說明之。

擬答如下:

依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5 條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綜上所述,B 君再任私立大學如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惟B 君所領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身障特考三等:第一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根據此規定,請分析機關首長任用業務單位主管時,應考量那些因素?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任用業務單位主管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指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依其職務調任規定或權責,並配合公務人員知能及專長,在不同層級或同陞遷序列職務間,施予定期或非定期之職務調動、互調及輪調
二、訓練及進修:參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活動。
三、語言能力:語言能力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並具有測驗檢定資格。
四、領導能力:應列為主管、副主管職務之當然選項。

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身障特考三等:第二題、請析論當前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訓練業務分工情形,提出未來運用訓練以確保並提升高素質公務人力的可行發展或變革策略。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未來運用訓練以確保並提升高素質公務人力的可行發展或變革策略如下:
1.盤點各機關訓練資源,配合國家政策方向及各機關人才培育需要。
2.計畫培育關鍵性職務人才,規劃在職培育訓練,從初階主管逐級培育,以儲訓人才。
3.運用數位學習提升行政效能,優化平台功能,提供全方位學習。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身障特考三等:第三題、請問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與高普初等考試,對於公務人員生涯發展,是否產生什麼不同影響?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
規則中定之。

簡言之,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轉調限制:參加特種考試有六年轉調限制;參加高普初等考試,有三年轉調限制。
二、機關性質:特種考試分發機關有身心障礙用人需求機關,原住民族需求用人機關等;高普初等考試則無限制。
三、所屬範圍:例如特種考試地方政府考試分發機關為地方政府;高普初等考試則無限制。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身障特考三等:第四題、機關首長基於政策需求,為調整機關內部公務人員職務時,請問人事主管應提供什麼建議?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茲以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舉例如下:
第6點:各機關學校就同一職務服務達到檢討期限之人員,應就其工作狀況、體能、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項綜合考評,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及參考機關同仁意見,再據以辦理遷調。

第7點:各機關學校可就其業務性質,針對內勤、外勤、基層及幕僚或業務執行之各項職務,鼓勵所屬同仁輪調,以加強職務歷練,擴大人才交流。

本人見解:
一、訂定機關內部公務人員遷調辦法。
二、遷調應以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為原則。
三、針對內勤、外勤、基層及幕僚同仁輪調,加強職務歷練。

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高考三級: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有「初任與升調並重」之規定,請說明初任與升調的意義為何,並論述其在「激勵穩定」與「改革創新」上,何者較為重要?


擬答如下:

依據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之定義: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所稱「初任」,指由機關以外遴選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擔任定有官職等之職務;「升調」係由原任較低職務之公務人員,予以調升較高職務。初任係屬外補,可以羅致外界優秀人才至機關任職,易於引進新觀念、新技術;升調係屬內升,可以拔擢績效優異之現職人員,能提高工作情緒,二者均為任用制度不可或缺之重要措施,且必須兼籌並顧而不可偏廢。

「激勵穩定」與「改革創新」上,何者較為重要?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以「激勵穩定」來看,升調較為重要。升調係屬內升,可以拔擢績效優異之現職人員,能提高工作情緒。
以「改革創新」來看,初任較為重要。初任係屬外補,可以羅致外界優秀人才至機關任職,易於引進新觀念、新技術。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高考三級:二、請說明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造成何種影響,並評述我國現行人事組織管理體系運作現況。


擬答如下:

我國憲法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我國獨創的「五權憲法」使得原屬行政權下的考選、培訓與銓敘等權限受到剝奪,進而悉數移交給不相隸屬且平行的考試院。行政權無法決定應如何晉用人才,應給予怎樣的待遇以及未來要如何培育與訓練等。

我國現行人事組織管理體系運作現況:
我國憲法將「考試、銓敘、保訓」三類國家高權劃歸於考試院,然而於典型的三權分立中,公務人員之選任、訓練、敘職、保障屬行政權之一環,我國憲法於獨立區分出考試權的同時,亦造成了考試權及行政權領域紊亂而難以區分之情形。

本人見解:
以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業務而言,人事行政總處彙整所處機關出缺員額,提報考試院由考選部辦理考試,考試錄取後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無法由同一主管機關管理所有考試分發業務。

本文參考資料:方水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作為實質廢除考試院的第一步。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高考三級:三、我國現行制度允許公務人員組織相關團體以實踐勞動三權之團結權,試就公務人員協會法,說明其成立目的、適用與排除對象各為何?並說明其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為何?那些事項得提出協商?那些事項為協商之排除範圍?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分述如下:

壹、成立目的: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貳、適用與排除對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

參、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二、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肆、得提出協商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伍、協商之排除範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本人見解:
公務人員協會僅有建議權及協商權,連經費補助也需銓敘部核定,會務運作每年需經銓敘部評鑑,完全無實質功能。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高考三級:四、A 君為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A 君若欲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除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外尚有何途徑?又學歷與考績對其日後升遷可能造成那些影響?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升官等考試及格)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本人見解:
升官等訓練名額有限,若同一機關內符合資格者眾多,往往需等候多年才能分配到受訓名額,不如參加升官等考試方能較快升遷。





公職考試心得:為什麼要考公職?

為什麼要考公職?考公職有甚麼好處?考上公職真的好嗎?準備考試的過程中,經常會問自己,投入公職考試到底值不值得?尤其是念書念得很煩,或是落榜沒考上,或是在私人公司受到委屈,都會問自己:為什麼要考公職? 打算考公職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一、父母之命: 很多年輕學子,剛畢業找不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