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二題: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施行辦法,依序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的相關程序為何?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由上述規定可歸納相關程序如下:

一、主管初評: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二、首長覆核: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銓敘審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四、陳述機會: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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