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四題、B 君為退職之政務人員,107 學年度計畫應某私立大學之邀,擔任講座教授,貢獻專 業,請問 B 君是否得請領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試依 106 年修訂之政務人員退職撫 卹條例說明之。

擬答如下:

依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5 條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綜上所述,B 君再任私立大學如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惟B 君所領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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