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身障特考三等:第一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根據此規定,請分析機關首長任用業務單位主管時,應考量那些因素?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任用業務單位主管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指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依其職務調任規定或權責,並配合公務人員知能及專長,在不同層級或同陞遷序列職務間,施予定期或非定期之職務調動、互調及輪調
二、訓練及進修:參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活動。
三、語言能力:語言能力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並具有測驗檢定資格。
四、領導能力:應列為主管、副主管職務之當然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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