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三題、A君為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平日認真負責,專業能力與工作態度均為同仁肯定,請問長官可否指派他「權理」第六職等的職務?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說明之。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A君為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未具薦任任用資格,不同官等不得權理,長官不得指派他「權理」第六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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