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普考:第二題、請依照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的類型及產生之具體結果為何?並說明各類型處分是否得併為處分?各類型處分對政務官與事務官是否有異?


擬答如下: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及相關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的類型及產生之具體結果如下:

一、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四、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五、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六、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九、申誡:以書面為之。

各類型處分是否得併為處分?
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各類型處分對政務官與事務官是否有異?
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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