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如下:
「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三方面之意涵如下:
依法行政: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之處理,應以法規為依據。執政黨如欲推行黨的政策,亦應透政黨政治常軌,將其政策轉化為法制後,據以執行,不得逕令公務人員予以作為。
執行公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因而,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除須注重公共利益之維護外,更應以公正與公平之態度去履行職責。
政治中立:係指在政治衝突中不作偏袒,而公正、客觀、無私的執行職責的行為。進而言之,政治中立,係為使公務人員免受政黨因素左右,獨立公平執行職務。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及其例外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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