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7年高考三級:二、請說明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造成何種影響,並評述我國現行人事組織管理體系運作現況。


擬答如下:

我國憲法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我國獨創的「五權憲法」使得原屬行政權下的考選、培訓與銓敘等權限受到剝奪,進而悉數移交給不相隸屬且平行的考試院。行政權無法決定應如何晉用人才,應給予怎樣的待遇以及未來要如何培育與訓練等。

我國現行人事組織管理體系運作現況:
我國憲法將「考試、銓敘、保訓」三類國家高權劃歸於考試院,然而於典型的三權分立中,公務人員之選任、訓練、敘職、保障屬行政權之一環,我國憲法於獨立區分出考試權的同時,亦造成了考試權及行政權領域紊亂而難以區分之情形。

本人見解:
以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業務而言,人事行政總處彙整所處機關出缺員額,提報考試院由考選部辦理考試,考試錄取後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無法由同一主管機關管理所有考試分發業務。

本文參考資料:方水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作為實質廢除考試院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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