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 星期四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8年身障三等:第四題: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於105 年施行,條文大幅修正,請說明懲戒對象範圍、懲戒原因、懲戒項目及效力、何者為新增懲戒項目。


1.懲戒對象範圍: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非依懲戒法不受懲戒。上揭公務員依公懲會歷次實務見解,主要係指服務法第24 條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 項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2.懲戒原因: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懲戒法第2 條):
  •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3.懲戒項目及效力: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4.新增懲戒項目:與105 年修法施行前相較,係新增下列三種懲戒項目:
  • 免除職務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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