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懲戒對象範圍: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非依懲戒法不受懲戒。上揭公務員依公懲會歷次實務見解,主要係指服務法第24 條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 項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2.懲戒原因: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懲戒法第2 條):
-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 免除職務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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