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 綜覈名實:係指公務人員考績制度詳實地考核公務人員各面向的實際績效表現,且考核等次與其實際表現名實相符之特色。
- 信賞必罰:係考績制度就有功者當賞、有過者必罰之特色。
- 準確客觀:係考績制度準確、公正客觀之特色。
二、主要問題待檢討
- 雖然前述考績法第 2 條雖明確揭示,公務人員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但實務上因辦理考績時甲等比例不得超過75%,造成考績功能不彰。
- 考績考評為丙等或丁等甚少,無法發揮考績汰劣功能:實務上全國公務人員考列丙等、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人數甚少,未落實執行考績獎優懲劣功能。
- 現行考績考核項目分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4 項,缺乏彈性,無法適應各機關職務特性之需要。
- 考績制度設計僅就公務人員個人作考核,未有團體考核相關規定,似可針對個人績效與團體績效結合之可行性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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