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如下:
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共事務發生違失時,所面臨的責任為刑事、民事與行政三種。分述如下: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義務,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其可分為懲戒處分與考績處分兩種;懲戒處分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考績處分則為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兩種,依犯行及等級給予不同與適度之處分。
二、刑事責任:
公務員以非公務員身分,即個人之資格而觸犯刑法時,其所負之刑事責任,自應與一般人民同,無庸置疑,至其以公務員身分犯之者,則尤應加以處罰,甚至併予宣告褫奪其公權。舉例如下:
1.職務犯:
例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準職務犯:
例如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一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三、民事責任:
公務員對第三人之民事責任,公務員既係國家機關之構成員,且有命令服從之關係,故其本於國家機關構成之資格依法行使職務時,如無故意或過失之情事,則縱有致第三人受損害,其個人亦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然如其有故意或過失時,有下列二種情形:
1.所為係私法上之行為時:
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所為係公法上之行為時:
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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