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外圈: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無論有無官職等、職稱,只要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均屬之。
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釋字308: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 實務上上述人員均須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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