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合實務運作,完備法制,本次修正增加實體保障項目、強化紛爭解決機制。本次計新增5 條條文、修正27 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二) 增訂申請留職停薪或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之復職規定。
(三) 增訂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絶之。
(四)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明定應於該書面署名,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之義務。
(五) 增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該法授權法規規定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其請求權性質,分為10 年及2 年。
(六) 增訂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復審,以及調處程序亦適用於復審事件
(七) 增訂再審議程序亦適用於再申訴事件。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 號令公布,計修正條文27條,新增條文5條。其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又上開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得依保障法申請復職。
二、公務人員辭職,要以書面申請,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准其辭職。
三、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書面署名下達之命令,除非違反刑事法律,否則都應服從,其並可免負相關行政責任。
四、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導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服務機關應發給慰問金。
五、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分為10年及2年:
(一) 請求發給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導致受傷、失能或死亡發給之慰問金,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0年。
(二) 請求發給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加班費及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
六、公務人員經機關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時,得提起復審,請求該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七、復審事件也可以申請調處。
八、再申訴事件決定確定後,有再審議事由,也可以申請再審議。
十、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除了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外,均可準用保障法之規定,以保障權益。另對於參加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而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也可準用保障法之規定。
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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