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規定,「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其設置係為利於靈活用人,以滿足機關量才器使,提昇效能之需求。故其區分是否妥適,直接攸關人才延攬、機關用人及業務之推動,影響所及,殊為重大。爰依修正調整後之職系,逐一審視其工作性質、所需專業知能,各職系職務間之相關情形,並參考各職系主要用人機關意見後,就職組之設置及各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或相互調任之規定,重新加以檢討修正。
二、本次職組之檢討,經就修正調整之56個職系,詳慎參酌職系說明書修正草案各職系之工作內涵、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及大學相關學系必修科目,重行分組,將現行43個職組(行政類15個、技術類28個),檢討修正為25個職組(行政類9個、技術類16個);並審酌各職系之工作性質及所需專業知能相關之情形,修正備註欄各職組職系現職人員得單向或相互調任之規定。
三、本次職系之檢討,經審酌職組暨職系設置情形與相關調任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與應試專業科目、行業分工慣例與教育系所分類、機關業務及發展情形,以及其他斟酌因素,包括政府職能需要、特種人員進用與一條鞭管理等之特殊性、機關用人情形、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建議意見等,將各種職務之性質加以歸納,將現行96個職系(行政類45個、技術類51個),檢討修正為56個職系(行政類24個、技術類32個)
五、綜上,
職組暨職修正後,期能符合適才適所之目的,同時滿足機關之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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