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6原住民四等考題第二題: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為意見陳述後,對於違法與否意見相左時,屬官應該如何處理?

二、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為意見陳述後,對於違法與否意見相左時,屬官應該如何處理?
【擬答】:

依據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 條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二、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三、公務人員有正當理由認長官之命令違法,而提出報告者,受報告之長官如堅持其命令未違法 ,以書面再次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無異議服從。惟原法對於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並未明定應否署名,致生該命令是否確由該管長官所下達之認定疑義。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爰明定該管長官應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之義務。如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 命令,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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