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試述此關係在公務人員管理上的意涵。(25 分)
【擬答】:
其意涵係指公務人員經國家考選擔任公職後,自身所具有之基本人權,並不隨之喪失,其權益與義務均須有法規之依據,並須遵循一般法律原則。
此關係原則上是以「公法上職務存續」為前提,其特徵為:
1.政府與公務人員相互間有權利義務存在,而不再以政府單方面的「權力」行之。
2.公務人員義務履行與權利享有,非絕對而為相對之對價關係;但加諸公務人員之義務不僅應有法之依據,且必須明確。
3.為維持公務有效運作,所謂「特別規則」之存在,仍然無可避免。但行政體系內部之規章,必須符合兩項要件:一是目的合理,一是涉及公務人員基本權利限制之重要事項,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支配。
4.公務人員權益受侵害時,並非不得爭訟,尤其當公務人員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得依法定程序尋求訴訟救濟,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受影響。
參考良文育成
釋字第 637 號
國家與公務員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三三號、第五九六號與第六一八號解釋足資參照。
國家與公務員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三三號、第五九六號與第六一八號解釋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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