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106原住民三等考題第三題:試述移送違法失職公務員懲戒的程序?如該當:①免除職務、②撤職、③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一項,各項之法律效果如何?可否併為罰款?

【擬答】:
移送程序
  • 由監察院移送: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2 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法第23 條參照)
  • 由主管機關移送: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2 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法第24 條第1 項參照)

  • 得否與罰款併為處分:

依據懲戒法第9條第3項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不得與罰款處分併為處分;換言之,免除職務及撤職得與罰款併為處分。


以下參考
  1. 免除職務: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1 條參照)
  2.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 年以上、5 年以下。於停止任用期間 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懲戒法第12 條參照)
  3.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 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 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10%~20%;其 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懲戒法第13 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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